原标题:A股周末迎大礼包!“好险企”权益投资上限从30%升至45%,千亿级增量资金可期
资本市场重磅利好来了!A股将喜迎千亿级以上的增量资金!
就在刚刚,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核心是对保险公司权益投资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即保险公司里的“好孩子”“坏孩子”未来权益投资境遇两重天。
其中,“好孩子”的自主运作空间将得以加大,配置权益类资产的弹性和灵活性不断增强,最高可占到上季末总资产的45%。而在此之前,所有保险公司权益投资比例的上限统一为30%。
“好孩子”即偿付能力充足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及风险状况等指标都较优的保险公司,且预计基本以大中型保险公司或外资保险公司为主。从30%提高至45%,这意味着,约有数千亿的保险资金,将有望成为驰援A股的增量资金。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自发布之日(7月17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下周一开始,“好孩子”就可以开始干活了。
“好险企”权益投资比例最高可达45%
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更大程度将自主决策权交给保险公司,借鉴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经验,立足行业的市场需求和监管实践,银保监会制定了《通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
上述差异化分类监管主要体现在:对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投资实行差异化监管比例,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及风险状况等指标,明确八档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
□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00%以上(含此数,下同)但不足15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0%以上但不足20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
□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0%以上但不足25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50%以上但不足30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5%;
□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00%以上但不足35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0%;
□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50%以上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5%;
□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时,应当立即停止新增权益类资产投资。
此举将赋予保险公司更多自主投资权,提高监管政策的精准性和针对性。改变以往监管政策“一刀切”和“差公司生病、好公司跟着吃药”的情况。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中的“好孩子”,未来在权益投资上将有更多发挥的空间。“尤其是在资本市场回暖的时候,对于一些偿付能力、风控等指标较好的大型保险公司来说,将来更多参与资本市场的机会。”一家大型保险资管机构权益部门负责人对上证报记者说。
比如,从记者梳理各保险公司最新指标来看,中国人寿、太保寿险、泰康人寿、新华人寿、人保财险、太平财险等行业大中型保险公司,目前,他们的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可由原来的30%直接提高到35%。
在谈及《通知》对资本市场有何影响时,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通知》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支持行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通知》发布后,保险公司的自主运作空间将得以加大,配置权益类资产的弹性和灵活性不断增强,最高可占到上季末总资产的45%。
总体来看,《通知》可以为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带来更多资本性资金,对市场的影响是积极正面的。”
设置灵活过渡期
给需调降比例的险企留足时间
相比之下,“坏孩子”未来的权益投资境遇就差远了。从防范风险角度出发,《通知》明确规定:
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保险公司,不得新增权益类资产投资;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足100%的人身险公司、资金运用出现重大风险事件、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弱且匹配状况较差、受到处罚的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不得超过15%。
对于被动原因造成超过监管比例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在6个月内整改到位。
那么,对需要调整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保险公司,《通知》如何予以安排?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通知》发布后,部分保险公司需要执行较低的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从这些公司现有资产配置看,实际涉及调降规模的公司数量并不多。
对于少数需要调降投资规模的保险公司,《通知》设置了较为灵活的过渡期安排:
一是现有投资超过规定配置比例的,应当在12个月内逐步调整到位;超过集中度比例的,不得新增相关投资,但无需卖出。
二是对处于风险处置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将综合考虑公司实际和外部环境,按照“一司一策”的原则,制定更为稳妥的比例调整和过渡期安排方案,平稳有序处理。
此外,《通知》还规定,因偿付能力大幅下降、监管处罚、突发事件、市场变化等情况导致超比例的,保险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调整至满足监管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调整时间。
总体来看,《通知》综合考虑不同情况,均设置了相对较长的过渡期,避免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防范险企不理性行为
增加集中度风险监管指标
目前,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配置较为稳健。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余额为4.38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22.57%。其中,长期股权投资1.95万亿元,占比10.05%;股票1.54万亿元,占比7.95%;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0.54万亿元,占比2.76%。
针对以往出现的盲目投资、投资冲动带来的过度投资、频繁举牌等不理性行为,在现有指标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集中度监管指标。《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进一步分散类别和品种投资风险。
整体上看,《通知》坚持审慎监管的原则,综合运用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内控机制、风险因子、集中度等指标,结合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结果,加强保险公司特别是风险公司和重点公司的监管,切实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在业内人士看来,《通知》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开展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审慎投资,为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提供更多资本性资金,对市场的影响是积极正面的。
银保监会表示,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在偿二代和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框架下,持续不断强化分类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权益投资监管模式,支持保险公司切实服务好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