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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好一大批上市公司 首个气候投融资政策出台

    发布时间: 2020-10-27 07:38首页:主页 > 头条 > 阅读( 447 )

      上海证券报

      首个气候投融资政策来了!

      生态环境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五部门日前印发的《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大力推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发展,引导和撬动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进一步激发潜力、开拓市场,推动形成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生态环境部气候司综合处处长丁辉表示,尽管在过去的若干年中,我国在发展可再生能源等领域已经投入大量资金,但要实现“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等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我们还需要继续付出艰苦卓绝的努力,也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气候投融资将是新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重要内容。

      支持范围包括减缓和适应两个方面

      气候投融资是指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范围包括减缓和适应两个方面。

      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包括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开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试点示范;控制工业、农业、废弃物处理等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增加森林、草原及其他碳汇等。

      在适应气候变化方面,包括提高农业、水资源、林业和生态系统、海洋、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等重点领域适应能力;加强适应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能力等。

      “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指哪些产业?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李高曾提到,加快推进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绿色制造业发展,形成更多新的增长点、增长极,使绿色低碳新动能和新产业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和新引擎。

      非化石能源主要指风电、水电、太阳能、核电、生物质发电等。按照李高的说法,到本世纪中叶实现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根本性转变,建成非化石能源为主体、电力为基础的气候友好型的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为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奠定低碳能源基础。

      按照《指导意见》目标,到2025年,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投资、金融、产业、能源和环境等各领域政策协同高效推进,气候投融资政策和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基本形成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综合示范、项目开发、机构响应、广泛参与的系统布局,引领构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气候投融资合作平台,投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资金规模明显增加。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与外资

      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

      《指导意见》明确,强化对撬动市场资金投向气候领域的引导机制和模式设计,支持在气候投融资中通过多种形式有效拉动和撬动社会资本。

      稳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建设,不断完善碳资产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风险管控机制,逐步扩大交易主体范围,适时增加符合交易规则的投资机构和个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机构及资本积极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序探索运营碳期货等衍生产品和业务。探索设立以碳减排量为项目效益量化标准的市场化碳金融投资基金。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气候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崔莹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机构及资本积极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首次提出了有序探索运营碳期货等衍生产品和业务,预期将在全国性碳市场正式建立之后进一步深化气候投融资与碳市场的内在联系,推动碳金融在中国的创新发展。

      据李高介绍,目前发电行业已经做好了相关准备,“十四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快碳市场的建设,把其他重点行业加快纳入进来,包括钢铁、水泥、化工、电解铝、造纸等行业前期已做了很长时间的准备工作,下一步要考虑加快纳入。

      《指导意见》还提出,进一步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外资企业在气候投融资领域的务实合作。

      支持境内符合条件的绿色金融资产跨境转让,支持离岸市场不断丰富人民币绿色金融产品及交易,不断促进气候投融资便利化。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进行气候融资,积极探索通过主权担保为境外融资增信,支持建立人民币绿色海外投贷基金。支持和引导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境内的气候投融资活动,鼓励境外机构到境内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境外投资者更多投资持有境内人民币绿色金融资产,鼓励使用人民币作为相关活动的跨境结算货币。

      对重大气候项目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指导意见》提到,加快建立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挖掘高质量的低碳项目。推动建立低碳项目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的对接平台,加强低碳领域的产融合作。研究制定符合低碳发展要求的产品和服务需求标准指引,推动低碳采购和消费,不断培育市场和扩大需求。

      《指导意见》还明确,支持和激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气候友好型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发展战略、风险偏好等因素,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重大气候项目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气候友好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和再融资。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小微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

      在丁辉看来,妥善应对和防范化解气候风险,需要气候投融资工作的持续不断深入,使政府、银行、机构和个人的投融资行为更多融入气候因素,引导资金更多投向气候友好型企业和气候友好型项目,推动建立气候信息披露与评价体系,有序发展碳金融,推动形成“碳交易—企业—银行”的压力传导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