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北京证监局披露对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三)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4月25日,北京证监局披露对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三)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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