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证监会披露关于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黎明采取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证监会发现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在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发行人于2021年2月1日报送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文件中,发行预案披露的认购对象浙江绿脉怡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间接股东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与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载明的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3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发行人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发行人应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发行人董事会秘书王黎明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王黎明需于2021年5月10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证监会接受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