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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方汇金期货存3宗违规行为被责令改正 公司高管收警示函

    发布时间: 2021-05-06 13:41首页:主页 > 观察 > 阅读( 482 )

      4月30日,吉林证监局披露关于对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及关于对邓江宽、李泽侯、于怀宇、张宝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自有资金,至今仍有部分资金未予归还。公司关于自有资金使用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且未有效执行。以上问题反映出该公司的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公司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对宣传品采购等营销活动未明确具体费用支出标准,也未实施有效监督。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

      三、向吉林证监局提供的《东方汇金期货董监高人员近亲属明细表》不完整,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七)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此外,邓江宽、李泽侯、于怀宇、张宝杰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 根据2021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邓江宽、李泽侯、于怀宇、张宝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转载自: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k/observe/2021-05-06/doc-ikmyaawc36873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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