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晚间,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金正(维权)、金正大,证券代码:002470)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已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35号)。(*ST金正维权入口)
经证监部门查明,*ST金正涉嫌三项违法事实。
一、*ST金正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ST金正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307,345.06万元,虚增成本2,108,384.8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98,960.18万元。上述情况导致*ST金正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ST金正未按规定披露其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其与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三、*ST金正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其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金正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万连步等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罚。
*ST金正于2020年6月30日发布更正信息,于2020 年 9 月 15日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字[2020]18 号)。
知名证券维权专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认为,*ST金正极大可能最终被证监会正式处罚。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对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修蛟律师提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ST金正索赔时段为:
1)、在2016年3月29日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6月30日后持有或卖出的投资者;
2)、在2016年3月29日至2020年9月14日之间买入*ST金正,且在2020年9月15日之后持有或卖出的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索赔条件以法院最终认定的为准。
股民对*ST金正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诉讼,将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李修蛟律师团队也在济南中院办理了包括山东天业等多个虚假陈述索赔的成功案例。此类案件一般采取风险收费的方式,股民获得赔偿后再按比例支付律师费。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信息单;(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如有多账户的,皆应提供,并予以注明。如交易次数频繁,请提供Excel表并电邮;(4)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差额;(5)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6)律师提供的全套诉讼材料。
(本文由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李修蛟律师,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广州律师协会证券专业委员会证券争议解决组组长,知名证券维权专家、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入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