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湖北证监局披露关于对樊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樊娟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沌口宁康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上述行为构成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3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樊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