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河南证监局披露关于对河南泓宇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河南证监局发现河南泓宇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河南泓宇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志强分四笔向李超英借款合计9,953,722.00元,该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但未按规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也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且2020年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关于追认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议案》。
河南泓宇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