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内蒙古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参股公司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2020年9月17日标的资产的股权过户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实施完毕,2021年1月29日至2月4日,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陆续披露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及中介机构的相关核查意见、标的资产过户结果及核查意见等文件。延迟信息披露超4个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