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某于2015年7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分管销售。黄某与公司签署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0000元。除了每月约定的工资外,双方还约定根据销售业绩黄某可以计提提成奖金,提成奖金的计算方法为销售额的2%,每半年结算支付一次。2018年10月,黄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在支付提成奖时发生了争议,黄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申请,要求公司全额支付提成奖。
争议焦点
庭审中,黄某提供了公司总裁手写的一份说明,说明上写道,黄某2018年上半年销售额234万元,黄某的提成奖为销售额的2%,即4.68万元,同时说明上写明:“此款已转给黄某1万元,其余款项在以后适当时候支付,听我的安排”。黄某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提成奖的余额3.68万元。
公司对提成说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辩称公司并未否认支付提成奖,只不过和黄某商量过提成奖的余额以后会支付的,黄某当时也没有拒绝。
黄某认为公司没有确定明确的支付时间,遥遥无期,故要求公司立即支付余额。
公司应当立即支付提成奖余款吗?
裁判结果
鉴于提成说明中确认“其余款项在以后适当时候支付”,公司未能就“适当时候”即支付条件及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提交相应证据,故法院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公司应向黄某支付2018年提成差额36800元。
律师点评
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互相受到约束并且双方都能如约履行,约定了某种客观情况作为所附条件或所附期限而影响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约定条件的叫做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而约定期限的即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有特殊的含义:(1)须为将来发生的事实;(2)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3)由当事人议定;(4)必须合法。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期限的法律要件为:必须是将来的事实、必须属于必成事实。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区别在于:“附条件”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否成立是不确定的,而“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但都必须是一定会发生的。从本案来看,单位明确了黄某应得的提成奖,并且约定余款会在“以后适当时候支付”,可见该约定是个附期限的约定。至于这个所附的期限如何约定,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日期,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几个月等等。
本案例中公司约定的“以后适当时候”较为模糊,且未能就“适当时候”即支付条件及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提交相应证据,因此法院最后视为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应当立即支付黄某提成奖余款。
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虽发放绩效工资,但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绩效工资、提成工资的计发标准及支付时间,企业认为这样就能掌握主动权,但双方就此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中,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单位无法证明绩效、提成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文 何永强 摄 贡俊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