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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依法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ST赫美及公司董事长收警示函

    发布时间: 2021-06-10 15:26首页:主页 > 观察 > 阅读( 500 )

      6月9日,深圳证监局披露关于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集团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依法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司法拍卖进展事项

      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小贷)是赫美集团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2020年12月4日,公司持有的赫美小贷上述股权被司法拍卖成交。赫美集团对上述重要进展事项未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1月5日才予以披露。

      二、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事项

      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赫美集团存在多笔重大逾期债务。赫美集团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8月30日、2020年5月29日才予以披露。

      赫美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王磊作为赫美集团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赫美集团、王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转载自: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k/observe/2021-06-10/doc-ikqciyzi88670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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