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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观诚存在多项违法事实被罚3万 公司实控人与董事长遭市场禁入

    发布时间: 2021-06-08 16:14首页:主页 > 观察 > 阅读( 474 )

      6月7日,浙江证监局对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观诚”)、公司实控人韦杰和董事长蒋雪琦给予行政处罚,并对韦杰和蒋雪琦分别采取10年与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经查明,金观诚、韦杰、蒋雪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观诚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金观诚通过电话陌生拜访、发送信息、组织客户转介绍及与第三方渠道签订推介潜在客户合同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根据金观诚CRM系统数据显示,公司所有客户电话记录超过350万条。2018年2月至6月,通过老客户转介绍方式,金观诚合计募集资金3.141亿元。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12家第三方机构为金观诚介绍了32名客户,合计募集资金9.97亿元,支付渠道费用1197.77万元。 

      二、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金观诚作为基金销售机构,在资金募集过程中,存在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通过宣传以往产品按照约定收益率兑付、强调募集产品具有固定收益和地方政府背景等引导投资者形成相关产品保本保收益的预期。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信息、相关基金合同、电子取证截屏、询问笔录、转介绍奖励清单、渠道销售统计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金观诚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金观诚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韦杰作为金观诚的实际控制人,在相关私募基金的投向、募集、销售、管理等环节享有最终决策权,负责金观诚的整体事务,是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蒋雪琦作为金观诚董事长、总经理,负责金观诚日常基金的募集,是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 

      一、对金观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韦杰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对蒋雪琦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九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

      一、对韦杰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蒋雪琦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转载自: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k/observe/2021-06-08/doc-ikqcfnaz98529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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