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刚刚!证监会启动立案调查 4000亿医药龙头股东竟“偷偷”减持29亿 律师:可索赔
违规减持立案调查来了。(药明康德维权入口)
6月16日晚,药明康德(维权)公告股东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据了解,端午节前药明康德曝出上海瀛翊违反承诺已在5-6月期间减持28.94亿元。消息一出,引起一片哗然,有投资者表示愤慨。
6月15日上交所发出监管函,要求该名股东全面自查,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尽快制定必要和充分的补偿措施等。16日药明康德股价大跌5.53%,最新市值为4000亿元。
多名律师在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表示,受损投资者可要求上海瀛翊承担赔偿责任。
证监会立案调查
药明康德股东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瀛翊”)在6月16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
据了解,药明康德在6月8日因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而取得中登公司发送的最新股东名册后,注意到上海瀛翊所持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
减持前上海瀛翊持有药明康德0.8381%股权,该股东随后在5月14至6月7日期间减持1610.80万股药明康德;6月8日又减持114.17万股,合计1724.97万股,约占药明康德总股本0.6962%,减持价格区间为143.49元/股至176.88元/股,减持总金额达到28.94亿元。截至11日,上海瀛翊持股比例0.1419%。
上海瀛翊在实施本次减持之前未能遵守其作为委托投票方作出的有关减持的相关承诺,未提前通知药明康德,也没有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药明康德披露减持计划履行公告等相关程序。上海瀛翊解释称,主要原因为减持前持股占比未达1%,相关工作人员未能意识到作为委托投票方在药明康德A股上市时已经作出有关减持的承诺,应适用相关减持规则,导致了本次违反承诺减持行为。
药明康德表示,上海瀛翊已意识到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其对上市后减持公司股份事项所做之承诺,也进行了深刻的自查反省,并就本次违反承诺的减持行为给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造成的影响,致以诚恳的歉意。
律师: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尽管上海瀛翊已经作出道歉,但股民对此并不“埋单”。从股价表现来看,6月15日、16日药明康德股价大跌,两日累计下跌近7%。
一名北京券商人士提到,近年来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并不少见,主要因为违法成本低,监管层不能重拿轻放。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证券法》第84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其中的‘等’是否包含控股股东之外的其他重要股东,目前尚不明确。我个人认为,受损投资者有权基于该条款要求上海瀛翊承担赔偿责任。”
王智斌律师还谈到,上海瀛翊有义务提前15日披露其减持计划,但该公司未依法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亦涉嫌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亦可在证监会出具调查结论后,自虚假陈述的角度提起侵权索赔诉讼。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告诉券商中国记者,在5月14日至6月11日期间买入药明康德股票并在6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药明康德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预登记。一旦证监会认定上海瀛翊信批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
据《证券法》第85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交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根据公告,上海瀛翊为药明康德实际控制人的委托投票方,而实际控制人未从股权或公司治理结构上控制上海瀛翊。此次违规减持究竟是无心还是有意,是否存在内部人进行内幕信息操纵等,备受投资者关心。
6月15日上交所已向药明康德和上海瀛翊发出监管函,主要提出四点工作要求:
一、上海瀛翊应当高度重视此次违反承诺减持股份事项,立即全面自查本次违反承诺事项的决策过程、责任主体和发生原因,核查股份减持内控制度的完备性及执行有效性,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避免此类违反承诺事项的再次发生。上海瀛翊应在3个交易日内提交自查报告,并根据自查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上海瀛翊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瑞联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积极沟通上海瀛翊的相关出资人,尽快制定必要和充分的补偿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请上海瀛翊及药明康德提交此次股份减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四、药明康德应与股东充分沟通,督促相关股东建立严格的持股管理制度,遵守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严格履行各项股份减持承诺,做好权益变动相关沟通和披露。同时,核查是否有股东存在其他违规或违反承诺行为,并根据核查结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