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北京证监局披露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李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李洋在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华牧业)财务报表审计中存在以下问题:李洋为立华牧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提供审计服务,出具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6月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并在立华牧业上市后出具2018年、2019年、2020年审计报告,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李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13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