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北京证监局披露关于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刘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刘昆在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药业)财务报表审计中存在以下问题:刘昆作为紫鑫药业2015年度至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其连续提供审计服务超过五年,且不属于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同时服务达到五年可由一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延期服务一年的情形。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刘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13号)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