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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按期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 长治投建及公司总经理被出具警示函

    发布时间: 2021-07-06 16:46首页:主页 > 观察 > 阅读( 551 )

      7月5日,山西证监局披露关于对长治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王国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长治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18长投01”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2021年4月30日前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王国峰,作为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未能按约定披露定期报告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及王国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转载自: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k/observe/2021-07-06/doc-ikqciyzk38811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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