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山西证监局披露关于对长治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王国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长治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18长投01”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2021年4月30日前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王国峰,作为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未能按约定披露定期报告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及王国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