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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在四大违规行为 黑尊生物及俩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发布时间: 2021-07-15 17:00首页:主页 > 观察 > 阅读( 469 )

      吉林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吉林黑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吉林黑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尊生物或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司未于2021年4月30日前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2019年5月至9月,公司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吉林市福道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199,954,36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8.81%。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公司迟至2020年10月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三、2020年12月2日,公司收到与吉林国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2021年5月7日,收到同案民事判决书,涉诉金额146,323,514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2.25%。公司迟至2021年2月4日、2021年5月12日分别披露前述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四、公司股东程福文持股 4500 万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 45.86%,冻结期限自 2021 年 5 月 10 日至 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迟至 2021 年 6 月3 日补充披露前述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项的规定。

      时任公司董事长程福文、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毛翠华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黑尊生物、程福文、毛翠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转载自: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k/observe/2021-07-15/doc-ikqcfnca70416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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