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湖北证监局披露关于对武汉巨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湖北证监局发现武汉巨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有效督促所投资的项目公司湖北华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及时办理基金受让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
二、存在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情形;
三、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基金产品相关信息。
武汉巨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一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行为三违反了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湖北证监局现决定对武汉巨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