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深圳证监局披露关于对万泽集团有限公司及林伟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万泽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林伟光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万泽集团有限公司、林伟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7月20日,深圳证监局披露关于对万泽集团有限公司及林伟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万泽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林伟光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万泽集团有限公司、林伟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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