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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未披露年报 华阳经贸及相关责任人收警示函

    发布时间: 2021-07-30 17:19首页:主页 > 观察 > 阅读( 437 )

      7月29日,北京证监局披露关于对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董青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2020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董青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董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转载自: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k/observe/2021-07-30/doc-ikqciyzk85577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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