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北京证监局披露关于对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董青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2020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董青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董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