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关于对陈锐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经查,陈锐强在担任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振兴三街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违规推荐非万联证券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并作出保本保收益承诺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照《私募基金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陈锐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