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北京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北京东方佳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北京东方佳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按照基金合同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
二、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北京东方佳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