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1日,南京康尼机电(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尼机电或公司,证券代码:603111)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4号。(康尼机电维权入口)
经查明,康尼机电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情况及违法事实如下: 1、康尼机电与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况。2016年7、8月,龙昕科技与康尼机电接触,筹划资产重组。2017年3月24日,康尼机电披露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下称重组报告书(草案)》。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康尼机电拟向廖某茂等16位自然人及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家机构购买其持有的龙昕科技100%股权。龙昕科技的交易价格为34亿元,占康尼机电2016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比例超过50%,且超过5,000万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2月1日,康尼机电披露《重组报告书》。2、康尼机电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况。2015年至2017年,龙昕科技存在虚增收入、利润等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康尼机电2017年披露的上述《重组报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康尼机电的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康尼机电时任董事长陈颖奇、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高文明,是康尼机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康尼机电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陈颖奇、高文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章祥兵律师认为:在康尼机电购买龙昕科技100%股份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须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章祥兵律师表示,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3月24日至2018年8月22日期间买入康尼机电股票,且在2018年8月2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