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深圳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华康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汪振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华康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汪振武于2013年5月22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发生在汪振武任职期间,汪振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汪振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