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证监局
关于对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肖宏江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144号
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肖宏江: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肖宏江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肖宏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提高守法合规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