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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报 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董事长收警示函

    发布时间: 2022-07-18 17:19首页:主页 > 公司 > 阅读( 321 )

      来源:北京证监局

      关于对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肖宏江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144号

      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肖宏江: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肖宏江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肖宏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提高守法合规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7月12日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转载自: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k/s/2022-07-18/doc-imizmscv2302663.shtml?finpagefr=p_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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