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自愿性信息披露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善和内部控制管理薄弱等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下同)第六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下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请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