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证监局
关于对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于近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4月1日,公司将持有的5000万元大额存单转让给控股股东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价款为本金加应计利息,共计5005.14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5.28%,公司未对该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