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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家上市公司暴露环境风险 多家上市公司旗下企业涉危废问题被罚

    发布时间: 2022-11-12 13:25首页:主页 > 公司 > 阅读( 315 )

      每经记者 宋可嘉    每经编辑 张海妮    

      兰花科创(SH600123,股价14.35元,市值163.93亿元)、柳工(SZ000528,股价6.25元,市值122.19亿元)再登环境风险榜、山东海化联营公司擅自倾倒危险废物被罚75万元……2022年11月第一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95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市区、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2022年11月第一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35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一周绿鉴:未如实记录危废收集贮存台账 兰花科创子公司被罚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环境风险榜涉及上市公司分布情况(11月第一周)

      总体来看,在2022年11月第一周,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35家上市公司。其中,16家属于国资控制企业,7家为千亿市值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35家上市公司背后有多达566.92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将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本期,曾登上环境风险榜的上市煤企兰花科创,再因子公司山西兰花同宝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宝煤业”)收到环保罚单而登榜。

      同宝煤业曾在去年因矿区西侧原煤露天堆放未苫盖,地面积尘严重被罚6.7万元。

      而今年,文号为高环罚字〔2022〕7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8月8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执法人员对同宝煤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查明同宝煤业未如实记录2022年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台账。由此同宝煤业被罚26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同宝煤业因违反危险废物台账记录的行为收到这张罚单之前,今年10月1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HJ1259-2022)正式实施。

      对于《技术导则》的编制印发,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曾在今年6月表示,2020年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台账和申报制度等提出了新要求;202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为此,生态环境部编制印发《技术导则》,对运用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台账记录和有关资料申报的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为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夯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

      环境信披观察:1家公司应履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

      随着绿色环保理念愈发受到重视,更加严格的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加速落地——2021年,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并印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而今年2月8日起,《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此外,根据《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对于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市场关注度高、时效性强的信息,要求企业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形式及时披露。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目前,多地已经公开2022年度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下一步,将加快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建设。A股绿色报告项目关注到,本期收录的生态环境监管记录,涉及被纳入“2022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公司。

      其中,上市公司威尔药业(SH603351,股价23.29元,市值31.55亿元)子公司南京威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被纳入“2022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

      而南京威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因“江北新区污染源自动监控巡查发现,该公司FQ-01废气排口,2022年6月18日0时至23时连续24小时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5个小时均值数据超标,超标数据分别为:149.439mg/m3、150.369mg/m3、104.486mg/m3、81.276mg/m3和82.087mg/m3,排放标准限值为80mg/m3”被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处罚文号为:宁新区管环罚﹝2022﹞173号。

      对于上述处罚的披露情况、披露管理机制等问题,“A股绿色报告”项目记者在11月10日向威尔药业发送了采访邮件,并于11月11日致电威尔药业。威尔药业方面则表示,暂时不回复采访问题。

      环保处罚:擅自倾倒危险废物 山东海化联营公司被罚75万元

      2022年11月第一周,数据库收集到35家关联企业收到与生态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涉及35家上市公司。

      本期收录数据显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处罚中,工程机械行业上市公司柳工旗下的四川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录得本期最高处罚金额。

      四川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罚款54万元,源于该公司被发现擅自堆放危险废物。

      文号为成环罚字〔2022〕LQY06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6月6日,针对《成都经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移交成都市华西流体控制有限公司环保相关线索的函》,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龙泉驿支队执法人员会同柏合街道环保办工作人员对位于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356号园区内企业进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四川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堆放危险废物。

      在这个处罚到来之前,柳工2022年半年报显示,四川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还收到了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因该公司未规范贮存废润滑油桶,油桶堆放处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采取防雨、防流失、防扬散措施。

      不过,柳工半年报同时显示,公司已对现场受污染的土壤、管道、水池进行清理,土地水池回填、种值草坪恢复原貌;并拆除洗手台、拆除排水管道,洗手用公共洗手间;现场不再储存废油及油桶,产生后立即清理;总部HSE组织其他各营销公司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培训。

      在上述公司之外,近年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本期,上市公司山东海化(SZ000822,股价8.29元,市值74.20亿元)就因其联营企业潍坊中以溴化物有限公司受到处罚而登上环境风险榜。

      这个处罚来源于2021年4月15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对该公司东北角空地进行挖掘发现,地下深度1.5米处填埋大量淡黄色固体,经现场确认,坑内淡黄色固体为该公司十溴二苯乙烷的落地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其他有机卤化物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淘汰、废弃的产品为危险废物,数量为9.26吨(含有泥土和水分,后经滨海公安取样测算,数量为4.809644吨),2021年4月17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滨海分局以该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向滨海公安分局刑事移送,滨海公安依法立案侦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5月1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同意对潍坊中以溴化物有限公司适用企业合规管理案卷程序,2022年7月28日,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听证会,一致认为该公司已经全面、有效地完成了合规整改,并形成长效合规管理机制,企业经营状况大为改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8月5日对该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滨海分局则于2022年9月1日收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给予行政处罚。文号为潍环罚字【2022】BH03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在今年10月11日决定对潍坊中以溴化物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众公认的原则。

      如对本项目环境数据存在疑问,或需就榜单涉及环境问题进行沟通反馈,请联系蔚蓝地图。

      (实习生尹倩芸、付金慧对本文亦有贡献,本期部分制图工具为镝数图表)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转载自: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k/s/2022-11-12/doc-imqqsmrp58885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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