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2日,北京合众思壮(维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众思壮或公司,证券代码:002383)发布公告称:“2022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65 号)。合众思壮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查,合众思壮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1、合众思壮通过虚构雷达相关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2、合众思壮通过虚构专网通信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3、合众思壮虚构软件销售和技术服务费收入;4、合众思壮跨期确认票据贴现费用。我会认为,合众思壮公告的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我会拟决定:对合众思壮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400万元罚款。
2022年5月11日,合众思壮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合众思壮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18年3月28日至2022年5月10日期间买入合众思壮股票,且在2022年5月1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合众思壮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