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证监局
关于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216号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5日,你公司总经理离职,由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3月29日,董事长不再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截至目前,你公司总经理缺位时间已超22个月,尚未聘任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总经理,不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高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鉴于你公司总经理长期缺位,不利于正常公司治理,且前期我局就该事项多次向你们下发提示函、关注函,请你公司务必高度重视,切实落实监管要求,尽快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总经理。我局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