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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润资源终审胜诉 投资者尽快加入索赔

    发布时间: 2023-08-16 09:51首页:主页 > 公司 > 阅读( 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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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又一上市公司索赔传来利好消息。山东省高院对投资者诉中润资源(维权)(000506)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已经作出对投资者有利的终审胜诉判决。(中润资源维权入口)

      2021年12月27日晚,中润资源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中润资源违法事实为:中润资源应及时披露相关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中润资源未对上述事项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4月27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中润资源在2016年7月11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多次发生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行为。经审理,法院认为中润资源已经构成证券信息虚假陈述,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中润资源应承担赔偿责任。

      罗建欣律师表示,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胜诉判决对于索赔的投资者来说是个好消息,目前有胜诉判决在前,那么后续的案件处理起来也会加快。

      目前,罗建欣律师正在代理中润资源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暂定为:

      2016年7月13日到2018年4月27日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18年4月27日收盘时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罗律师提醒,此案件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27日。诉讼时效经过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投资者需准备索赔材料清单:

      一、股票交易记录(或对账单);

      二、证券账户证明材料;

      三、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罗建欣律师声明:

      1.上述提示索赔条件、赔付对象及范围等仅供参考,最终以法院生效的判决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罗建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罗建欣律师,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州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拥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证书。执业二十余年,且系资深股民,已组建专业证券诉讼团队,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大量证券维权案件,维权经验丰富。)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转载自: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k/gmwq/rightscase/2023-08-16/doc-imzhkaxf43615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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