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跌停板制度源于国外早期证券市场,是证券市场中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现象,对每只证券当天价格的涨跌幅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度。
涨停板即规定交易价格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动幅度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百分之几,超过后便停止交易。
有些交易所会为证券/商品/合约设定单日涨跌幅限制,比如限定个股单一交易日最多只能较上收盘价上涨或下跌10%. 当价格升至当日价格上限,就称为涨停板,跌至价格下限则称为跌停板. 有些交易所会在涨停板或跌停板时停止交易,直至市场价格脱离价格上限或下限. 也有交易所会在短暂停止交易后于扩大的价格区间内恢复买卖.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的,旨在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持市场稳定,进一步推进市场的规范化。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以s,st,s*st开头的股票不得超过5%),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我国的涨跌停板制度与国外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价达到涨跌停板后,不是完全停止交易,在涨跌停价位或之内价格的交易仍可继续进行,直到当日收市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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