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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票交易申报规则

    发布时间: 1970-01-01 08:00首页:主页 > 炒股入门 > 阅读( 373 )

    申报价格:交易所只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

    报价单位:不同的证券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价格最小变化档位:A股、基金和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b股上海证券交易所为0.001美元、深圳证券交易所为0.01港元;债券回购上海证券交易所为0.005、深圳证券交易所为0.01。

    涨跌幅限制: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价涨跌幅比例为5%。股票、基金上市首日不受涨跌幅限制。实行pT的股票涨幅不得超过5%,跌幅不受限制。

    申报限制: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委托买卖单位:买入股票或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债券回购以1000元标准券或综合券为1手。债券和债券回购以1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以100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申报上限:股票(基金)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00万股(份),债券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不同种类或流通量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转载自:http://www.gupiaola.com/gpjy/20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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