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8 00:00 | 栏目:要闻 | 点击:449次
彻底“窒息”!乐视网退市还不够,又接证监会2.4亿大罚单!中介机构处罚也要来了?
即将退市的乐视网,拟遭证监会罚款逾2.4亿元。
9月7日晚间,乐视网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乐视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乐视网责处以募集资金百分之五即2.4亿元罚款。
有业内人士表示,相关责任人、中介机构或一并担责。资料显示,参与乐视网首发的保荐机构是平安证券,律师事务所是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是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值得注意的是,乐视网预计公司股票将在2020年9月21日前(含9月21日)开始在股转系统转让。记者从证监会相关部门了解到,由于乐视网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案发生时间在新证券法落地实施前,上述处罚结果按照原证券法进行顶格处罚,为近年来欺诈发行处罚力度最大的案件之一。
乐视网收2.4亿罚单
乐视网公告称,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乐视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乐视网责处以募集资金百分之五即2.4亿元罚款。
乐视退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此次立案调查还要追溯至2019年4月30日,彼时乐视网披露称,因公司及第一大股东贾跃亭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贾跃亭进行立案调查。
乐视网退市结果已定
乐视网在5月14日被深交所终止交易,6月5日该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7月20日乐视网股票已于退市整理期满三十个交易日,结束整理期。7月21日,乐视网股票被深交所予以摘牌。
在乐视网退市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仅为0.18元,市值7.18亿,当日最终成交121.21万手,成交额为2155.96万元。如今退市结果已定,乐视退预计公司股票将在2020年9月21日前(含9月21日)开始在股转系统转让。乐视网7月15日公告称决定聘请招商证券为代办机构,委托其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办理全国股转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以确保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45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股转系统转让。
根据乐视网年报显示,2019年乐视网亏损达112. 8亿元,近三年累计亏损290亿元, 2019年末净资产为-143. 3亿元。因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且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交所创业板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乐视网被终止上市。根据规定,创业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这也就意味着,乐视网退市后将不能重新上市。
从明星企业到摘牌退市,10年上市路终结
乐视网于2010年8月12日在创业板挂牌,2015年5月12日,乐视网股价达到历史最高点,为179.03元每股,市值超过千亿元,如今只剩7亿市值,不胜唏嘘。
乐视网的危机爆发于2016年11月,疯狂扩张之后,庞大的债务压垮乐视。随后,乐视网股价从20元左右一路下跌,直至最后一个交易日0.18元。
乐视网能否持续经营,贾跃亭何时回国,承诺的赔偿能否兑现……乐视网已从资本市场黯然退市,但诸多问题至今并无答案。目前的乐视网已是资不抵债,8月31日,乐视退发布的2020年中报显示,公司净资产为-146.17亿元。
据乐视网2020年半年报显示,自2020年以来,公司管理层尽力调整经营模式,提升运营效率,控制成本费用,使日常运营成本、CDN费用、人力成本有了大幅下降。但公司受历史大量关联应收和预付款项无法及时收回的影响,业务开展持续受阻,整体营收规模持续缩小,融资成本及摊提成本维持在较高水平,造成公司面临持续亏损的局面。
“我必须要给大家个交代,绝不会当逃兵。”就在7月份,贾跃亭高调宣称要“重启人生”,其个人在美成功破产,债权人信托开始运营。对28万乐视网股民,他也作出承诺,可从该信托中获取补偿。
然而是否真能兑现?乐视网当晚即公告作出澄清,表示公司尚未收到任何来自贾跃亭或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的有关公司股东的赔偿计划或者安排;同时也无法判断未来乐视网股东是否可以向贾跃亭提出补偿申请,亦无法判断索赔池预留信托资产对乐视网股东进行补偿的可行性。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对乐视网欺诈发行的处罚已是新证券法出炉前的顶格处罚。而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落地后已大幅提高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产生欺诈发行行为的,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从事欺诈发行行为的,最高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并增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欺诈发行行为的刑事责任,将刑期上限由5年提高到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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