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8 20:38 | 栏目:要闻 | 点击:515次
来源:北京商报
作为捆绑管理团队和股东利益的手段,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本无可厚非。不过,近期 金运激光 (300220)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中,因将实控人梁伟之子梁浩东也锁定为股权激励的对象而非议不断。处在舆论风口浪尖上的金运激光,9月8日收到深交所的关注函。关注函中,深交所直指梁浩东在作为激励的对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9月7日,金运激光对外公布了一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草案中,金运激光介绍,此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具体方案为,该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00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9.92%。其中,首次授予1200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7.94%,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预留授予300万股,约占此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9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1.74元/股。
金运激光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30人。根据金运激光披露的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表显示,董事胡锋获授权益数量为18万股,董事会秘书李丹获授权益数量为18万股,梁浩东作为核心业务人员同样获授35万股的权益数量。其余1112万股则由127名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进行分配。
金运激光表示,梁浩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梁萍女士之侄子。梁浩东系公司核心业务人员,将其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对此,深交所要求金运激光结合梁浩东在公司任职的具体情况、所作的主要贡献以及对公司业绩和未来发展的影响等说明将其作为激励的对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深交所指出,金运激光拟将梁浩东作为激励对象的事项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金运激光需补充说明股东大会对《关于将梁浩东先生作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的审议结果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其他议案的审议结果存在冲突时的处理方式及合规性。
金运激光的股权激励也搭配了业绩考核指标。考核年度为2020年和2021年,其中2020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不低于1.75亿元,或剔除本次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2021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不低于4.8亿元,或净利润不低于3500万元。
数据显示,金运激光2019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21930.12万元、1513.22万元。该激励计划中2020年业绩考核指标低于2019年业绩水平,而2021年业绩考核指标相比历史业绩大幅增长。
深交所要求金运激光结合外部宏观环境、疫情影响、行业发展和竞争格局、2020年各类板块业务实际开展情况以及影响公司业绩的其他因素详细说明2020年和2021年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依据及合理性,本次激励计划能否发挥激励作用,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关于公司此次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问题,北京商报记者致电金运激光进行采访,不过电话未有人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