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10 16:47 | 栏目:观察 | 点击:584次
9月26日,北京证监局披露对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斌同一致行动人龚福根作为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或上市公司)的股东,于2018年9月14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和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10,205万股,占总股本的6.8%。其中,龚福根在2020年2月19日已不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其与一致行动人在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也未停止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迟至2020年5月27日才通过上市公司对外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文/新浪财经 郝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