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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松江重大诉讼及重大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 被出具警示函

时间:2020-10-16 17:37 | 栏目:观察 | 点击:496次

  10月13日,天津证监局披露对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问题:

  一、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科技”)、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恒通”)、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集团”)均为公司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9年4月,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方为卓朗科技、松江恒通、公司、松江集团。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卓朗科技偿还借款本金129,000,000元、利息及相应违约金,判令被告松江恒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4月24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

  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9年10月,天津招胜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胜房地产”)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公司子公司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团泊”)及你公司支付工程代建费用、利息及违约金合计313,273,189.64元。2019年11月,招胜房地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9年11月13日,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年11月,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公司子公司天津松江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置地”)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合计141,072,163.87元。2019年12月17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和解协议》。

  上述诉讼事项涉及金额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二、重大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

  2016年5月20日,公司子公司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兴业”)与苏州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亿元,期限24个月,自2016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23日止。截至2018年5月23日借款到期日,松江兴业未偿还2亿元本金,发生逾期。

  公司子公司松江集团于2018年8月27日与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99,989,615.71元,期限12个月,自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8月26日止。截至2019年8月26日借款到期日,松江集团偿还本金100万元及部分利息,剩余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发生逾期。

  上述债务逾期金额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针对上述诉讼、债务逾期事项,公司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直至2020年4月23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曹立明自2018年初至2019年8月28日任天津松江董事长,阎鹏自2019年8月28日起任天津松江董事长,刘新林于上述诉讼、债务逾期事项发生期间内任天津松江董事、总经理,詹鹏飞于上述诉讼、债务逾期事项发生期间内任天津松江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曹立明、阎鹏、刘新林、詹鹏飞在相应任职期间内,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曹立明、阎鹏、刘新林、詹鹏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文/新浪财经 郝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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