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16 17:27 | 栏目:观察 | 点击:550次
10月10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处罚决定书。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李正春内幕交易“万泽股份”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8年6月,经高中校友郑某雄介绍,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泽股份)董事长黄某光开始与江西有关政府部门接洽,就公司在外地建设高温合金基地等事宜了解相关政策。
2018年7月6日、7月26日和8月20日,赣江新区经开组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组团,与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招商局局长、赣江新区开放发展局局长、江西省副省长分别带队前往万泽股份考察后,江西有关政府部门认为万泽股份在高温合金业务领域处于一流水平,明确赣江新区一定要把万泽股份招商引资到江西。
2018年8月25至26日,万泽股份董事长黄某光带队前往江西南昌,与经开组团初步议定了公司注册地迁入赣江新区、医药产业投资、高温合金投资等问题。
2018年8月27日,黄某光向万泽股份时任实际控制人林某光汇报了情况。林某光没有对前述初步议定内容提出异议,但新增提出关键条款之一是——对方受让万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泽集团)持有的5%-10%上市公司股权,并答应9月初前往赣江新区考察。
2018年9月4日,由经开组团主任带队前往万泽股份,双方就万泽股份高温合金和医药两个项目落户赣江新区达成合作意向,形成了《合作备忘录》,并约定进一步商议合作协议具体条款。
2018年9月25日,由林某光带队前往赣江新区考察,并与江西政府有关部门召开了座谈会。随后,各方继续就协议文本、业务考察等事宜进行沟通交流。
2018年10月18日,赣江新区方面与万泽集团、万泽股份正式签订了《战略框架协议》,约定三方在建设“万泽航空新材料产业园”、打造“万泽生物医药产业园”方面开展合作;同时,万泽股份将注册地迁入江西,经开组团指定第三方公司受让万泽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万泽股份5%以上的股份。
2018年10月22日,万泽股份发布停牌公告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万泽集团、经开组团于2018年10月18日签署《战略框架协议》。
综上,万泽股份与万泽集团、经开组团签署《战略框架协议》事项的相关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10月22日。林某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8月27日。
李正春内幕交易“万泽股份”情况
(一)李正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光存在联络接触
李正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光微信通话联系15次,成功5次。此外,2017年至2018年,李正春前往万泽股份调研过四次,在2018年6月份陪同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光前往株洲考察调研,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光长期保持微信联系。
(二)李正春控制使用“新里程基金”账户交易“万泽股份”情况
李正春是广州道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是“道恩鼎霖新里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里程基金”)账户的交易决策人。
“新里程基金”账户于2017年9月8日开立于光大证券东莞东骏路营业部。2018年8月15日,李正春在长城证券广州天河路证券营业部开设“新里程基金”普通账户,8月27日开设信用账户。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8年8月28日至10月19日,李正春通过“新里程基金”长城证券信用账户累计买入“万泽股份”股票5,639,600股,成交金额62,041,372.74元;截止立案调查日,前述买入的“万泽股份”股票5,639,600股已全部卖出,对应卖出金额60,082,764.01元。经交易所计算,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正春使用“新里程基金”账户买卖“万泽股份”股票的行为,实际亏损1,848,305.11元。
(三)交易资金情况
“新里程基金”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基金设立时所募集的资金,以及融资融券资金。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新里程基金”长城证券信用账户从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账存入32,423,345.69元,并融资借入37,988,213.89元,用于买入“万泽股份”股票。
(四)李正春买卖“万泽股份”的交易异常特征
李正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新里程基金”交易“万泽股份”股票,其交易存在“新里程基金”长城证券信用账户开立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一致,“新里程基金”账户资金变化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万泽股份”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新里程基金”长城证券信用账户除参与申购新股外只交易“万泽股份”,李正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之间联络意愿强烈,“新里程基金”长城证券信用账户买入的时间与李正春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基本一致等异常交易特征。李正春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协议文件、相关人员谈话笔录、微信记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东证监局认为,李正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
对李正春处以罚款20万元。(文/新浪财经 郝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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