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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受处罚 投资者索赔诉讼启动

时间:2020-10-26 11:05 | 栏目:要闻 | 点击:574次

  2020年10月24日,长园集团(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园集团或公司,证券代码:600525)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长园集团维权入口)

  经查明,长园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6年7月28日,长园和鹰成为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自2016年8月起,长园集团开始将长园和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经查,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长园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罚款;以及决定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期限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18年12月25日,长园集团披露了《关于子公司业绩的风险提示性公告》,该公告显示:“公司对上交所问询函中涉子公司长园和鹰的问题进行全面核查,其智能工厂项目和设备业务的真实性存在重大问题。独立董事认为智能工厂项目结算及回款严重滞后,根据公司反馈及提供的材料,已有理由初步判断长园和鹰原负责人存在业绩造假的嫌疑”。该公告发布后,长园集团股票连续两日跌停,投资者损失巨大。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长园集团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买入长园集团股票,且在2018年12月2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对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章祥兵律师认为:本案中,对长园集团虚假陈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6月,章祥兵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三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三人系直接责任人员且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其对外就应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3、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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