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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股份昔日闪跌8%背后:华融证券被处罚投资经理称错不在己

时间:2020-10-28 12:21 | 栏目:观察 | 点击:695次

  10月28日消息,2年4个月前主营证券业务的华鑫股份在盘中出现了股价乌龙,突然间成交量放大股价直逼跌停,两分钟内成交突破2000万元,股价突然跌超8%,随后快速收复失地。而造成此次股价乌龙成交的则是券商同行华融证券的自营业务账户的大笔卖出。

  华融证券因为对华鑫股份卖出的误操作收到了上交所的监察警示函。该警示函显示:华融证券名下自营账户在6月26日10时34分21秒至10时36分49秒交易华鑫股份的股票过程中,累计申报卖出6笔,共240万股,主动成交70.13万股,主动成交量占时间段内该股总成交量的91.45%,导致该股时间段内跌幅达8.60%。

  交易员弄混两位投资经理指令 225万股卖出未拆分下单

  在收到交易所的警示函之后,华融证券四大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关于华鑫股份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报告》,报告中对于这次华鑫股份事件的描述是这样的:

  2018年6月26日9时34分58秒,投资经理王某军下达交易指令,卖出华鑫股份400万股,指定价格为9元(投资经理与交易员进行口头沟通,明确9元为最低限价,要求交易员在执行指令过程中拆分下单)。

  交易员从9时36分36秒开始执行交易指令,至10时33分34秒均按正常程序进行交易指令的拆单、定价和下单,卖出了160万股,成交金额1566.15万元,成交均价为9.78元。10时34分20秒至10时34分44秒期间,交易员又以每单5万股下了三单,交易价格分别为9.85元、9.86元和9.8元,成交了10万股,成交金额98.33万元,成交均价为9.83元。

  但在同一时间段,其他账户的投资经理连续下达了17笔不需做拆单处理的交易指令,交易员在为两位投资经理同时进行下单操作的过程中,没有看清交易指令,未对剩余225万股华鑫股份的交易价格及交易数量进行拆单、定价就在10时36分47秒直接进行了下单操作,由于交易数量较大,系统自动拆分为3笔,在17秒内迅速成交完毕,成交金额为2060.95万元,成交均价为9.15元,导致该时间段内股票跌幅达8.6%。

  交易员在发现错单后,快速撤单,但为时已晚。此次事件,除了引起上交所关注并收到上交所市场监察警示函外,根据当天正常交易均价9.64元测算,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110.25万元。

  下单交易缺乏复核机制 投资经理指令简单粗暴

  针对于上述问题,华融证券的调查组认为操作失误的关键在于业务执行中落实投资经理和交易员间下单复核机制,交易员在接到投资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后,直接进行下单操作,无人对指令中的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重要信息进行复核。

  调查组还认为,投资经理下达的卖出指令过于简单粗暴造成的,未对交易数量进行拆分,交易价格仅为最低限价9元,较前日收盘价9.89元低了8%,客观上造成交易员下单的操作空间过大,在交易员错误操作下,直接导致此次交易后果;其次,投资经理在账户资产规模内,从股票池选择股票进行投资,无需进行其他授权,也无需对做出的投资决策进行书面记录,间接导致此事件的发生;最后,交易员无相关工作经验,对交易业务不熟悉,业务能力不足,相关人员在处理此次突发事件时,风险意识淡薄、责任意识欠缺,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相关情况,导致公司收到上交所的市场监管警示函时比较突然,未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因此,调查组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交易员、投资经理王某军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部分负责人肖某扣发3个月绩效奖金,并对三人给与通报批评。2018年7月4日,华融证券相关会议作出处罚决定:扣发交易员1个月绩效工资、扣发投资经理王某军3个月绩效工资,以及扣发部门负责人肖某绩效奖金2个月,同时在条线内予以通报。

  但在随后的时间里,王某军对于公司给与自己的处分感到不满,这种不满在之后双方关于离职的拉锯战中爆发了出来。

  投资经理不满处罚提出离职 持续近1年的劳动争议开启

  在被扣3个月绩效之后的2018年9月18日,王某军以“个人方面的一些问题”为由提出了辞职。此时距离王某军于2008年4月22日入职华融证券已经有14年之久。而根据证券业协会的信息显示:王某军于217年12月起职业岗位被华融证券变更为投资主办人,于2019年5月由华融证券注销,并于2019年8月,由中邮证券登记。但王某军与华融证券之间的劳动争议于2020年9月25日才产生了阶段性的结果。

  在王某军提交辞职申请的近两个月后的2018年12月11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华融证券出具离职证明,并支付未修年假工资、各项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61.85万元。

  2019年4月9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华融证券向王某军出具离职证明并支付工资差额共计5.13万元。这一数额与王某军的诉求相去甚远,同时华融证券表示在各项争议解决之前不会向王某军出具离职证明,与此同时华融证券连仲裁的5.1万工资差额都不想支付。王某军在反诉华融证券主张自己经济权益的同事,还另诉要求华融证券撤销对自己的处分决定。

  交易时华鑫股份已浮亏超30% 喊冤:交易员被他人影响

  从华融证券相关处罚情况来看,被扣发3个月绩效的王某军被认定为此次事件的主要责任人。但王某军认为自己给交易员下达的交易指令与华鑫股份异常事件无因果关系。王某军表示,在2018年6月26日上午9:36至10:34正常下单170万股,并没有引起股价异常波动。但在之后另一个牟姓投资经理在9:34-10:36的时间内向交易员下达交易指令多达17次,平均不到一分钟一条,这样的操作方式属于深交所《2018年个人投资者状况调查》中认定的非理性投资行为,也违背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中的公平交易原则。

  王某军还表示,自己下单卖出华鑫股份的行为为华融证券避免了巨额损失,同时符合止损制度。华鑫股份由前任投资经理买入,买入均价14.39元。王某军称接手该账户的前的最后一天(2018年6月22日)华鑫股份收盘价为9.72元,6月21日该股最低价达到9.27元,浮动亏损加已实现亏损高达4457.48万元,亏损幅度为33.79%,已超过制度规定的30%止损线。

  王某军还强调大额卖出华鑫股份也是被迫的行为,自己的团队对于领导的此项决定表达过反对意见,但遭到拒绝。因此,自己只能选择在设定的合理价位区间下达交易指令,是正常合理的履行职务行为。

  6月25日,是王某军接手该账户的第一日,在10元之上按正常节奏陆续下达交易指令卖出华鑫股份14万股,卖出均价10.011元。王某军称公司自营业务分管领导杜某某多次催款,要划款1亿元给投资经理牟某。对分管领导催款,作为部门负责人和团队负责人的肖某表示“没办法,失控了”。

  究竟是被迫还是主动离职 绩效工资如何认定?

  王某军提出的各项诉讼要求中有两笔六位数的款项,一笔是2018年6月21日志2019年1月20日工资差额11.068万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7.56万元。

  对于第一个11.068万元,分别为王某军2018年6月至9月被扣发的绩效奖及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与以往平均工资的差额。对于这两笔款项,华融证券坚持自己的处罚有效,切表示按照公司惯例提出辞职的员工当月不享有绩效工资,因此2018年10月的考核工资不应支付。

  华融证券还表示,王某军是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的离职,2018年10月17日双方劳动合同就已经解除,之后向王某军支付的共计4万余元是因王某军配合审计,公司参照原工资标准额外支付的。

  对于究竟双方是何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法院在一审二审中给出了不同的结论。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军是于2018年12月11日申请的劳动仲裁,与自己主张的2019年1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相互矛盾,在审计期间王某王某军作为劳动者所负的交接、配合审计业务及起具体从事工作内容与日常工作的差别,不能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因此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10月18日解除。

  而在二审期间,华融证券及王某军双方均提交了新的证据,且双方均认可华融证券为王某军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2月。二审法院结合华融证券对王某军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离职审计结果,并于2018年12月28日以全勤标准支付了12月工资等实际情况。因此,二审法院认定王某军与华融证券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08年4月22日至2018年12月31日,既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

  对于王某泽被扣发的绩效奖金数额,一审法院认为,华融证券对王某军做出的处罚为扣发3个月绩效奖金,而华融证券与2018年7月起实施的每月发放工资结构为职位工资+考核工资,绩效工资调整为季度发放,在存在明确的绩效工资的前提下,华融证券扣除王某军3个月的考核工资的缺乏依据。一审法院支持华融证券支付王某军2018年7月1日只2018年10月17日的工资差额3.02万元,未休年假工资9570.98元。

  而二审法院在重新确认劳动合同解除日期后认定,华融证券应向王某军支付2018年11月及12月份的绩效工资,且无需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20日期间的工资,经核算,华融证券应向王某军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4.67万元。对于未休息天数二审法院认定为8天,因此华融证券需向王某军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5万元。

  对于王谋泽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在两审中法院均认定为王某则主动提出的。

  对于开具离职证明一事,法院认为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认为公司处罚不公撤销 法院驳回认定不在审理范围

  对于公司作出的处罚,王某军对多个细节提出额质疑。首先,王某军质疑作为自营条线的负责领导杜某某,同时在该事件中进行了催款,作为利益相关人却没有在调查中执行回避,在做出处罚决定会议上杜某某也没有回避,对处罚决定产生了影响。其次,王某军还声称自己没有见过出发的决定,也未签过字,华融证券剥夺了自己的申诉和声辩的权利,处罚是被强加给自己的。

  王某军还另行起诉要求华融证券撤销对自己的处罚,而对于为何在提起仲裁时没有提起此要求,王某军表示是因为对公司有感情。

  法院对此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后认为,在华鑫股份异常交易时间中华融证券受到经济损失及声誉损失,王某军作为投资经理,在负责华鑫股份的交易过程中存在调查报告中所述复核缺失等情形,因此华融证券一句相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有权对王某军作出责任认定及处罚决定。对于处罚结果,王某军本人知悉且未提出申诉,该处罚亦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法院不宜过度干涉,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被法院驳回起诉。

  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华融证券和王某军均提起上诉。华融证券还是坚持不应向王某军支付任何费用,以及无需向王某军出具离职证明。王某军亦坚持仲裁和一审中提出的经济补偿数额。(法说资本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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