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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化原总经理获刑十年半 受贿572万为儿子买房别人付款

时间:2020-11-20 18:29 | 栏目:观察 | 点击:529次

  根据判决书显示,2004年至2019年10月的十五年时间里,韩星三在材料供应、设备采购、货物运输、货物拨付、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财物572万元。

  韩星三为潍坊瑞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在企业经营、承揽开展设备维护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自2004年至2018年2月,先后14次收受张某1所送现金,共计56万元。

  韩星三为新泰市宏泰煤炭有限公司、新泰市泰德经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韩某在煤炭供应等方面提供帮助,2005年下半年,先后2次收受韩某所送现金,共计100万元。

  2008年3月,韩星三让韩某在北京为其购买一套房产,韩某向房产原所有人实际支付了385万元购房款,并支付了5万元过户费用(契税等),该房产落在韩星三儿子的名下。2008年10月,韩星三支付给韩某150万元购房款。2017年5月,韩星三在得知其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情况下,为掩饰收受韩某钱款的犯罪事实,向韩某退还了剩余的240万元购房款。

  韩星三还为潍坊鑫航海运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2在货物运输、产品购销等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10月,韩星三以其儿子购房为由向张某2提出用款要求,张某2支付给韩星三现金80万元。2017年春节前后,韩星三在得知其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情况下,分两次向张某2共退还80万元。

  韩星三为潍坊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代理商郑某在设备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2010年8月及2011年初,先后2次收受郑某所送现金,共计40万元。2016年下半年,韩星三在得知其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情况下,为掩饰收受郑某钱款的犯罪事实,向郑某退还10万元。

  韩星三为山东潍坊龙威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袁某在原盐供应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2月,收受袁某所送现金3万元。

  韩星三为山东国海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于某收购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的白炭黑厂等企业经营事宜提供帮助,2016年5月至2019年10月,先后5次收受于某所送现金、银行卡,共计折合35万元。2018年下半年,韩星三在得知其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情况下,向于某退还9.7万元。

  韩星三在为青岛宏欣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货款拨付等提供帮助后,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先后5次收受刘某3所送现金、购物卡,共计折合18万元。

  2016年5月17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将韩星三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交由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初查;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后于2017年6月13日将韩星三受贿的线索材料交由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查处。

  在诉前,韩星三的受贿款已全部追缴。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涉案的北京市海淀区一处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星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韩星三归案后能够如实坦白其犯罪事实,有较好的认罪态度,但在庭审中无正当理由对部分事实翻供,整体认罪态度一般。鉴于本案受贿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韩星三有期徒刑10年6月,并处罚金5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57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被查封的北京海淀区的房产依法处置,所得款项中受贿款购房的收益按照受贿款在购房款中的比例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余款扣除五十万元用于抵缴罚金后发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法说资本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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