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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络信息披露违法 被给予警告并罚30万元

时间:2020-11-20 16:20 | 栏目:观察 | 点击:632次

  11月19日,广西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广西证监局对东方网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明,东方网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7月10日,东方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民事诉讼9起,涉诉金额合计13,910.99万元。其中,2019年4月26日,东方网络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时,已经知悉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5起诉讼案件,涉诉金额合计10,236.70万元,达到最近一期(2018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的16.13%。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5条,东方网络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而直至2019年8月8日,东方网络才在《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91)中予以披露。

  以上事实,有司法文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文件材料、东方网络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网络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彭敏在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6月18日期间担任东方网络董事长,其中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6月18日期间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负责东方网络信息披露工作。任职期间,彭敏知悉东方网络存在重大诉讼事项。其未组织东方网络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东方网络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是东方网络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群于2019年3月13日起担任东方网络总经理,2019年6月18日起担任董事长,其中2019年6月18日至7月8日期间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负责东方网络信息披露工作。任职期间,张群知悉东方网络存在重大诉讼事项,虽采取措施推动东方网络及时披露,但东方网络直至2019年8月8日才披露重大诉讼情况。其未组织东方网络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东方网络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是东方网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

  1. 对东方网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 对彭敏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3. 对张群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文/新浪财经 郝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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