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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股份违规为力帆控股对外借款提供担保 时任董事被出具警示函

时间:2021-04-02 17:38 | 栏目:观察 | 点击:500次

  3月2日,重庆证监局披露对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汤晓东等5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重庆证监局发现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及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摩托车发动机有限公司和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18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7日期间,未经力帆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违规为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力帆股份在2020年3月21日自查公告之前既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汤晓东作为力帆股份时任董事,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2020年4月17日,力帆股份收到债权人发来的解除担保责任的函,债权人同意解除力帆股份及其子公司在担保合同中的全部担保责任,上述违规对外担保事项没有给力帆股份造成实际损失。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文/新浪财经 郝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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