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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迪投资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时间:2021-04-25 15:36 | 栏目:观察 | 点击:468次

  4月25日,北京证监局披露对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勤、何帆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2020年7月4日,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李勤于2020年7月3日与刘军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西藏中迪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至刘军臣,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李勤变更为刘军臣。2021年2月3日,公司公告李勤与刘军臣签署了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协议,同时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李勤。公司在2020年7月4日至2021年2月2日期间发布的临时公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均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军臣,信息披露不准确。

  李勤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准确告知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颁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何帆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公司上述事项负有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李勤、何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颁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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