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06 14:35 | 栏目:观察 | 点击:487次
4月30日,云南证监局披露关于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2020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提出改正要求如下:
一、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切实履行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年报无法按期披露的障碍并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障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
二、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自法定披露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停牌2个月内未披露年度报告的,将在停牌2个月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法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向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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