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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等违法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杨晓君被罚没4.64万元

时间:2021-05-20 17:50 | 栏目:观察 | 点击:383次

  5月13日,青岛证监局披露关于对杨晓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等有关规定,青岛证监局对杨晓君涉嫌违法买卖股票以及违法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杨晓君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晓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杨晓君从业情况

  2015年11月13日至2017年11月12日,杨晓君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签订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成为原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青岛闽江路证券营业部(现变更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青岛海尔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原申万宏源证券青岛闽江路营业部)经纪人。

  2017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5日,杨晓君先后任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香港东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世纪证券青岛香港东路营业部)理财顾问、理财经理。

  综上,2015年11月13日至2019年3月15日,杨晓君时为证券从业人员。

  二、杨晓君借用“刘某芳”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

  2016年12月8日,“刘某芳”证券账户在原申万宏源证券青岛闽江路营业部开立。杨晓君从业期间,将本人控制资金转入该账户,并通过本人手机买卖证券。2018年10月31日至12月19日,杨晓君通过“刘某芳”证券账户买卖“中信证券”等股票,合计买入成交金额为433234元,卖出成交金额为435506元,扣除税费后盈利1361.92元。

  三、杨晓君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

  “关某梅”系原申万宏源证券青岛闽江路营业部客户,上海证券账户号为A701****60和深圳证券账户号为0218****11。2017年3月22日至10月10日,杨晓君时为原申万宏源证券青岛闽江路营业部经纪人,使用个人笔记本电脑操作“关某梅”账户下单委托69笔。

  “宫某竹”系原申万宏源证券青岛闽江路营业部客户,上海证券账户为A554****34和深圳证券账户为0207****42。2017年8月23日,杨晓君时为原申万宏源证券青岛闽江路营业部经纪人,使用个人笔记本电脑操作“宫某竹”账户下单委托2笔。

  杨晓君在上述交易中获利63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和银行账户资料、委托流水、银行流水、营业部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杨晓君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

  对杨晓君违法买卖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61.92元,并处以40000元罚款;对杨晓君违法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3元,并处以5000元罚款。合计罚没款46424.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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