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20 17:14 | 栏目:观察 | 点击:372次
5月17日,北京证监局披露关于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或公司)、杜斌(时任公司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孙健(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张继德(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尹丽萍(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神雾环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神雾环保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2019年8月,因未能与2018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达成续约意向,神雾环保启动聘任审计机构工作,陆续接触多家审计机构。
2020年4月初,神雾环保未能完成聘任审计机构工作。随后,神雾环保与北京蓝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蓝宇)达成合作意向。
2020年4月13日,神雾环保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拟聘请北京蓝宇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拟定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2020年4月23日,神雾环保发布《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暂时取消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公司拟聘请的北京蓝宇尚不具备对公司进行审计工作的相关条件,《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尚存在不确定性,决定暂时取消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年4月27日,神雾环保发布《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称公司尚未完成聘任年度审计机构的工作,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截至2020年4月30日,神雾环保未对外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2020年6月18日,神雾环保因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被终止上市。2020年8月25日,神雾环保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一直未能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以上事实,有神雾环保相关公告、情况说明、会议决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神雾环保未在2019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上述当事人进行处罚,其中对神雾环保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杜斌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孙健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张继德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尹丽萍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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