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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司内幕信息告知他人 界龙实业时任董事收警示函

时间:2021-05-27 15:38 | 栏目:观察 | 点击:434次

  5月26日,上海证监局披露关于对高祖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高祖华存在以下行为:

  上市公司上海界龙实业(维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龙实业”)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收购上海伊诺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股权构成内幕信息。高祖华作为界龙实业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知悉相关内幕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即2016年1月,高祖华将上述内幕信息告知他人。

  高祖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高祖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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