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6-04 16:19 | 栏目:观察 | 点击:444次
6月4日,四川证监局披露关于对王富民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王富民作为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恩精工)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于2021年3月2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德恩精工股份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4%,成交金额31,680元。上述减持行为发生在德恩精工2020年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且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