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6-03 16:15 | 栏目:观察 | 点击:386次
5月31日,河南证监局披露关于对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河南证监局发现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披露担保
2016年至2017年,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4起担保事项,未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一)2016年7月7日,博爱县牛壮壮肉牛专业合作社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博爱县牛壮壮肉牛专业合作社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借款300万元,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法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函》。后因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保证责任引发诉讼。
(二)2017年6月12日,焦作市世纪万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国公司)与XXX(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在其运营的峰向标平台注册的相关用户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万国公司作为借款人向在峰向标平台注册的用户借款100万元。同日,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后因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保证责任引发诉讼。
(三)2017年6月12日,博爱县金果果葡萄专业合作社与XXX(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运营的峰向标平台注册的相关用户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博爱县金果果葡萄专业合作社作为借款人向在峰向标平台注册的用户借款100万元,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后因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保证责任引发诉讼。
(四)2017年期间,邢保国等32名农户各向洛阳银行焦作分行借款1,000,000元,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借款分别与洛阳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后因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保证责任引发诉讼。
二、未按规定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
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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